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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舞蹈家协会章程(草案)
2012-07-14    浏览(1857)    作者:洛阳市舞蹈家协会    来源:洛阳市舞蹈家协会 官方网站

洛阳市舞蹈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洛阳市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洛阳市舞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南省舞蹈家协会,洛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三贴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发扬文艺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舞蹈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洛阳市舞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奋斗,为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洛阳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法规,按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原则。接受洛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舞蹈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德艺双馨的舞蹈队伍。

第五条   组织并鼓励会员深入生活,积极挖掘、整理、研究、弘扬民族民间舞蹈,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本会认真组织洛阳市及全省全国各种形式的舞蹈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舞蹈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组织和推动舞蹈艺术评论和舞蹈艺术理论研究,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和学术交流。

第七条   积极培养舞蹈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舞蹈活动的开展,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舞蹈活动的联系,促进舞蹈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   积极促进和加强与市内外、国内外舞蹈艺术团体及舞蹈艺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积极发展舞蹈事业,为舞蹈工作者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中国公民身份,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三年以上舞蹈工作经历,或参加过市级以上舞蹈比赛活动并获奖者;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舞蹈评论文章及作品、论文及著作者。本人申请,由所在县舞协(文联)或所在行业文联推荐;市直系统,驻洛部队的申请者由所在主管部门或一名本会会员推荐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发现、培养舞蹈人才,介绍新会员,为本会建设做贡献的义务,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受本会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等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中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长期不从事舞蹈事业,或放弃与本会联系者,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审议并批准理事会会务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报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本会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讨论通过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从会员代表中推选产生。主席团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

第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洛阳市舞蹈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标签:洛阳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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